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出借人)

出借人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平台网站用户名

出借金额

借款期限

每月应收本息

   个月

   个月

合计

注:可能会因系统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小的误差。


乙方(借款人)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平台网站用户名:


丙方(居间人)

名称:深圳前海小树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1118号


丁方(代偿人)

名称:东莞市腾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D区9层03单元


各方的声明与承诺:

1. 各出借人承诺:各出借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各出借人承诺本协议项下的出借资金是其自有闲散资金,为其合法所得并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其提供给丙方的信息是完全真实、准确的。各出借人承诺在本协议订立前,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愿意承担本协议订立后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2. 乙方承诺:乙方为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借款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在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丙方权益的事件时,及时向甲方、丙方如实报告。乙方承诺其提供给丙方的信息是完全真实、准确的。

3. 丙方声明:丙方是一家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运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www.xiaoshushidai.cn(在本协议中简称“平台网站”)为本协议各方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丙方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各项权利义务,并已在本协议订立前向各出借人揭示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定期了解出借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丙方承诺按照合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依法维护本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不提供增信服务,不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 丁方承诺:丁方为独立于丙方的第三方机构,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代偿义务,并保证用于履行代偿义务的资金充足、来源合法。

本协议各方根据合同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于Y年m月d日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1.1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基本信息为:

借款详细用途

借款本金数额

借款期限

个月,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年利率

%

还款详情

每月还款金额元,还款期数个月,还款日每月日,

首次还款日年月日;

当月不存在该还款日期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期

注:各方如需提现(将资金转出至与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丙方有权扣除提现手续费:每笔2元。另外,各方如需开通在线充值、委托划扣等功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各方自行承担。

1.2 本协议所称“乙方的全部债务”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指乙方根据本协议和《咨询服务协议》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甲方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损害赔偿金和对丙方应支付的管理费、逾期罚息管理费及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丙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催收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全费用、银行划扣费用等全部费用。

1.3 本协议所称“乙方的到期债务”是指本协议和《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该期还款期限届满)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本协议或《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借款提前到期时,乙方应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甲方应偿还的当期借款本金、利息,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乙方对丙方应支付的当期的管理费、拖欠的管理费、逾期罚息管理费和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丙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催收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全费用、银行划扣费用等全部费用。


第二条 协议的订立及支付

2.1 各方同意并确认,各方通过自行或授权其代理人根据平台网站有关规则和说明,在平台网站通过点击平台相关按钮进行借款申请和投标操作的方式订立本协议。

2.2 各方在平台网站进行借款申请操作和投标操作之前,均需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各方一致同意,各方通过上述方式订立本协议且出借资金总额达到乙方申请借款金额时协议文本生成,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本协议即成立并由丙方保存,各方均可查阅。


第三条 借款方式和资金的存放、划扣

3.1 借贷双方通过平台网站提供的竞标系统达成交易,在各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总额达到乙方申请借款金额时,平台网站系统自动发出划扣指令,第三方存管银行收到划扣指令后将各出借人存管账户内相应的出借金额划扣至乙方的存管账户内。

3.2 丙方明确,所有在平台网站注册并成功通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均须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名称以第三方存管银行公布的名称为准),用户的全部交易资金均须存放在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内,丙方及平台网站不归集用户的任何资金。

3.3 甲方、乙方明确授权丙方及平台网站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平台网站不时公布的规则规定的条件达成时,丙方及平台网站有权向第三方存管银行发出冻结、划扣、提现等指令。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及平台网站可通过技术对接方式将其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和交易明细反映在甲方、乙方在平台网站上的用户账号上,以供用户查看。


第四条 还款和逾期后的处理

        4.1 乙方同意授权丙方对其存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扣,以便于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本付息及支付管理费的义务。

4.2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遵守平台网站公布并不时修改的扣款、还款流程。乙方可以在还款日前进入平台网站进行手动提前还款和支付管理费;也可以在还款日等待平台网站进行系统自动划扣还款。如果在还款日,乙方账户中可用余额低于当月应还款项和管理费金额之和,系统则不作划扣并视为逾期还款,开始计算逾期罚息和逾期罚息管理费。

4.3 在乙方构成逾期时,丁方按照甲方事先选择的代偿时间先行代偿乙方的到期债务。丁方代偿后,代偿部分对应的债权即转让给丁方,乙方应继续向丁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进行通知,乙方在此表示知悉和确认。自丙方向乙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视为甲方已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发出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站内短信、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乙方对上述通知主体和方式没有异议。


第五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平台网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身份信息。

(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日将借款本金足额支付给乙方。

(3)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4)各出借人应充分了解借款项目的信贷风险,确保自身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5)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其已获得的乙方信息。

(6)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其在本协议下对乙方的债权通过平台网站对外转让,但无权通过平台网站以外的其他渠道或方式进行债权转让。在甲方的债权转让后,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进行通知,乙方在此表示知悉和确认。自丙方向乙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视为甲方已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发出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站内短信、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乙方对上述通知主体和方式没有异议。

(7)甲方应自行缴纳由利息所得带来的税费。

(8)如乙方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且出借人为两人或以上,各出借人同意按照各自出借款项比例收取还款。

(9)甲方应保证其向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均为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的情形。同时,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并非任何非法活动所得,也非汇集他人之资金或甲方受托管理之财产;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甲方违反本条款的保证或承诺导致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各出借人不得主张募集期内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募集期是指各出借人出借资金被冻结的次日至出借资金划扣至乙方存管账户的前一日。

(11)甲方应履行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其他义务。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平台网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及借款项目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对本协议订立、履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乙方应向丙方如实告知其在所有网贷机构或平台未偿还借款信息。

(3)乙方保证借款项目真实、合法,所借款项仅用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出借、购买高风险的融资产品等其他目的。

(4)乙方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本付息和支付管理费。

(5)乙方不得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借款项目等方式进行欺诈借款。

(6)乙方不得在平台网站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借款项目的信息,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借款项目进行重复借款。

(7)在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丙方权益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丙方如实报告。

(8)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9)乙方承诺,甲方有权通过平台网站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其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向甲方、丙方或任何其他受让的第三人主张关于该债权转让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的任何抗辩。

(10)若乙方选择增值服务中的“推荐给借款供应商服务”,则乙方同意丙方可以将其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等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信用记录等资料)及需求在丙方认为合理的范围内披露给相关借款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中介、自然人资金方、各类金融信息服务以及技术服务公司)。乙方承诺独自对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1)乙方承诺其在发现丙方或平台网站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时,不进行任何交易。

(12)乙方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为借贷双方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2)丙方应对借贷双方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丙方为乙方的借款项目进行网上发布时,不得虚构、夸大借款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借款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4)本协议各方同意并授权丙方:通过各类征信机构查询其个人/公司信用等相关信息,并将其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向该等机构提交,并出具个人/公司信用报告。

        (5)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相应款项时,已委托丙方在本协议生效时指定第三方存管银行将该笔借款直接划付至乙方账户。

(6)丙方负责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回收及日常管理工作,在乙方逾期还款时,为乙方提供逾期还款相关信息提醒、提示及时还款、开展经营状况调查分析、信息核查、偿还能力核查及借款主体资格资质复审等方面服务。

(7)丙方有权就为本协议借款所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8)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如丙方发现乙方并未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用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用途或存在其他欺诈、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时,丙方有权公告宣布借款即时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正常还款利息计至丙方宣布借款到期之日)。乙方未能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自丙方宣布借款到期之日起计收逾期罚息和逾期罚息管理费。甲、乙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9)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有权代甲方在有必要时对乙方进行贷款的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发律师函、对乙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等。甲方在此明确委托丙方为其进行以上工作,并授权丙方可以将此工作委托给其他方进行。乙方对前述委托事项已明确知晓并同意。

(10)丙方接受各方的委托,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非因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或错误,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丙方应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12)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13)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协议各方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各方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14)丙方应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15)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16)丙方应对本协议各方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如任何一方违约,或因相关国家机关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法院、金融监管部门、仲裁机构等)要求,丙方有权予以披露,在此情况下丙方的披露行为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5.4 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构成逾期时,丁方应按照甲方事先选择的代偿时间先行代偿乙方的到期债务。

(2)丁方应保证用于履行代偿义务的资金充足、来源合法,且不得夸大自身的代偿能力。

(3)丁方代偿后,代偿部分对应的债权即转让给丁方,乙方应继续向丁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丁方依法享有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并依本合同中享有甲方应有的一切权利。


第六条 关于管理费和逾期罚息管理费

6.1 鉴于乙方在通过平台网站借款过程中,丙方向乙方提供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借贷撮合、账户日常管理、还款提醒、开展经营状况调查分析、信息核查、偿还能力核查及借款主体资格复审等一系列服务,丙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于约定的还款日收取,具体收取日期和方式见乙、丙方之间的《咨询服务协议》的规定。

6.2 丙方有权就其对乙方逾期期间提供的还款提醒、催收等服务向乙方收取逾期罚息管理费,逾期罚息管理费的具体收取日期和方式见乙、丙方之间的《咨询服务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或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7.2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导致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

7.3 乙方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丙方因乙方逾期还款而先行支付的律师费;

(2)甲方、丙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催收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全费用、银行划扣费用等全部费用;

(3)乙方应对甲方、丙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

(4)逾期罚息管理费;

(5)拖欠的管理费;

(6)当期管理费;

(7)逾期罚息管理费;

(8)拖欠的利息;

(9)拖欠的本金;

(10)当期利息;

(11)当期本金。

7.4 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乙方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和向丙方支付逾期罚息管理费,逾期罚息及逾期罚息管理费总和以年利(费)率24%为限:

逾期罚息及逾期罚息管理费总和=逾期本息总和×0.0657%×逾期天数.

逾期本息总和是指已到期但乙方尚未消偿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丁方代偿后,乙方应向丁方支付逾期罚息及逾期罚息管理费。

7.5 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乙方逾期还款的,丙方将在乙方每期逾期后第4天将违约事项委托律师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律师费由丙方先行支付,丙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律师费的计算方式见乙、丙方之间的《咨询服务协议》的规定。

乙方出现任何一期逾期丙方即委托律师开展工作,每次委托期限为25天,并向受托律师支付律师费。乙方在下一期还款日仍出现逾期的,丙方将就乙方累计到期债务继续委托律师采取法律行动。直至乙方清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上述全部律师费不因乙方在收到律师函、诉讼(或仲裁)通知前还清其债务,各方和解或丙方自行开展催收工作等原因而退还,因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该笔律师费或就律师费提出任何异议。

7.6 如果乙方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超过30天,或乙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故意转移资金、信用情况恶化等危害本协议借款的情形,甲方、丙方均有权立即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提前到期,乙方应立即清偿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债务。本协议提前终止的,若乙方在丙方平台网站的存管账户里有任何余款,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7.3条的清偿顺序直接划扣乙方的余款用于清偿。

7.7 如果乙方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超过30天,或乙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故意转移资金、信用情况恶化等危害本协议借款的情形,丙方有权将乙方的“逾期记录”、“恶意行为”或“不良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信用数据库,且丙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8 如果乙方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超过30天,或乙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故意转移资金等恶意行为,丙方有权将乙方违约失信的相关情况向乙方的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法律机关通告或举报,且丙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7.9 在乙方还清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之前,逾期罚息和逾期罚息管理费的计算不停止。

7.10 乙方在本协议借款期间如再次向第三方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与丙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借款本息,并授权丙方代为进行提前终止协议和提前催收本息的手续和具体工作。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乙方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和管理费。根据本协议第5.3条第(8)项、第7.6条或第7.10条的规定本协议项下借款提前到期的,不构成乙方提前还款,不适用本条关于提前还款的规定。

8.2 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

 (1)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时,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还本息和剩余本息(剩余本息为按照正常还款计划剩余还款期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甲方应将收取的全部提前还款利息的30%作为平台提前还款利息管理费支付给丙方;

 (2)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时,应向丙方支付当期管理费。

8.3 乙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仍应向甲方支付按照正常还款计划的全部借款利息和向丙方支付按照正常还款计划的全部管理费。


第九条 授权条款

9.1乙方在此明确授权丙方、丁方及与丙方或丁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通过征信机构或经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认可的信息平台查询、采集并报送乙方的个人征信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乙方同意授权丙方将所查询信息用于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用途。丙方、丁方应对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乙方信息按照行业标准惯例予以保护。

9.2>甲方、乙方均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服务之目的,丙方、丁方均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合法合理使用其信息:

 (1)甲方或乙方授权丙方、丁方或第三方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含个人征信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等)及平台网站自行获得的信息评定该信息主体在平台网站所拥有的信用额度;

 (2)在不透露信息主体隐私的前提下,丙方、丁方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3)丙方、丁方均有权向其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查询和收集甲方或乙方的信息;

 (4)其他基于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协议、提供服务、解决争议、保障交易安全等目的使用甲方或乙方的个人信息等。

9.3丙方有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并报送甲方或乙方的个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等。

9.4乙方理解并同意,如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关要求在必要情况下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及逾期信息向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征信系统、金融机构等)进行披露,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风险提示

由于借款项目受市场、政策、法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网络借贷交易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丙方特此温馨提示,在订立本协议前,请各方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提示内容。各方均应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对其中提示的风险均有足够的认识,并自愿承担参与网络借贷交易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及法律责任:

10.1 丙方仅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信息发布,不对甲方、乙方或丁方的任何交易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0.2 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各方应独立判断并自行作出决策,并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

本协议各方可能承担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项:

(1)政策风险

鉴于网络借贷是基于当前的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设计的,国家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网络借贷相关交易方面临损失。

(2)流动性风险

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本协议各方无正当理由或合法依据不得提出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3)信用风险

当乙方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乙方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本金和利息收益将有可能遭受损失。

(4)流标风险

如自借款信息发布并开始接受投标之时起至约定的投标截止日止,借款项目仍未满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该借款标存在流标的风险,同时甲方可能承担因流标产生的站岗资金成本。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电脑病毒爆发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交易方面临损失的风险。


第十一条 保密及法律适用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应对在本协议订立过程中所获悉的其他各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财务及商业等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非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上述信息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有权国家机关、相关组织或本协议规定对外披露的除外。

11.2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各方优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因仲裁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3 乙方确认以          为联络邮箱,为本协议各方之间及涉诉纠纷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并以          为联络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按本协议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应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收件人指定系统接受材料或通知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应当书面通知并得到丙方确认。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鉴于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系通过电子商务形式操作,因此,甲方、乙方一致确认: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均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与借款相关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相关证明,甲方、乙方均承认该证明的法律效力和最终证据效力。

12.2 丙方有权打印本协议并应甲方或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协议。甲方、乙方均确认:丙方打印并提供本协议给乙方、任何一位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的行为亦足以证明本协议业已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以本协议未有任何一方的手写签名提出任何抗辩。

12.3 本协议生效后,因诉讼、银行委托划扣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本协议及其他证据资料签字确认的,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包括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为签署,丙方或者丙方指定之第三方的代签署行为视为委托人本人的签署行为。

12.4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期间,甲方或乙方的下列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供给丙方:本人姓名、本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的变更。若因任何一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损失或额外费用由该方承担。

12.5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2.6 为保护用户隐私,本协议中各方具体信息将不予披露,除非在丙方认为必须的情况下或者依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

12.7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遵守丙方平台网站已经公布以及不时制定、补充并公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隐私条款”等在内的所有规则。

12.8 本协议内容已经本协议各方仔细阅读,各方对此已有充分的认识与理解,并表示完全接受。本协议各条款内涵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丙方,各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