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规事项 目前进度 备注
  • 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配备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已完成 ---
  •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完成 ---
  • 同一自然人借款余额上线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同一法人/组织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七条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已完成 ---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办理中 等待细则出台提交资料
  • 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办理中 已提交资料
  • 单一项目募集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已完成 ---
  • 加强与征信机构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已完成 与同盾科技、考拉征信
    等展开深度合作
  • 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数据和资料,借贷合同到期后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已完成 ---
  • 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并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已完成 ---
  • 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级管理,防范非理性出借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已完成 ---
  • 充分披露借款人、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和资金运用情况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
    已完成 ---
  • 建立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已完成 ---
  • 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已完成 上线银行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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